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业务主体 |
联系电话 |
1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社会福利 |
社救科 |
0580—4473947 |
2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
社会组织管理 |
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
0580—4478992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
|||
4 |
基金会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
5 |
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 |
社会事务 |
社会事务科 |
0580—4406027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序号 |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业务主体 |
联系电话 |
1 |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对象认定、待遇给付及终止;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救灾捐赠资金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等 |
社会救助 |
局社救科 |
0580-4473947 |
为生活无着的流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返乡救助等救助保护 |
社会救助 |
县救助管理站 |
0580-4406019 |
|
2 |
军人优待抚恤(优待金及残疾抚恤金、死亡抚恤金发放;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发放等) |
优抚安置 |
局优抚安置科 |
0580-4479326 |
3 |
退役安置(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生活补助金发放等) |
|||
4 |
老年人优待 |
社会福利 |
县老工办 |
0580-4472392 |
5 |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业务主体 |
联系电话 |
1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 |
优抚安置 |
局优抚安置科 |
0580-4479326 |
2 |
评定和追认烈士 |
|||
3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社会福利 |
县企办 |
0580-4479305 |
4 |
婚姻登记 |
社会事务 |
办证中心 |
0580-4476495 |
5 |
收养登记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
(五)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业务主体 |
联系电话 |
1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
区划地名
|
县地名办
|
0580-4473415 |
2 |
擅自编制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行为 |
|||
3 |
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行为 |
|||
4 |
损毁拆除地名标志的行为 |
|||
5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违反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行为 |
社会事务
|
县殡葬执法大队
|
0580-4406027 |
6 |
丧主擅自将遗体运出医院,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 |
|||
7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的行为 |
|||
8 |
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超标准树立墓碑的行为 |
|||
9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或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丧葬设备、用品的行为 |
|||
10 |
公墓未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未按规定提取公墓维护管理经费的行为 |
|||
11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行为 |
|||
12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活动行为 |
|||
13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行为 |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为 |
社会组织管理 |
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
0580-4478992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的行为 |
|||
16 |
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
|||
17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
|||
18 |
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为 |
|||
19 |
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
|||
20 |
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的行为 |
|||
21 |
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
|||
22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 |
|||
23 |
社会团体擅自举办活动,违规使用活动资金,未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或擅自设立机构的行为 |
|||
24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违法从事经营活动、超出业务范围活动的行为 |
|||
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或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
|||
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行为 |
|||
27 |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行为 |
社会福利 |
县老龄办 |
0580-4472392 |
28 |
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低保金的行为 |
社会救助 |
局社救科 |
4473947 |
29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为 |
优抚安置 |
局优抚安置科 |
4479326 |
30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为 |
|||
31 |
冒领、骗取抚恤补助、医药费等的行为 |
|||
32 |
福利企业申请资格认定或月度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
社会福利 |
企办 |
4479305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等。
(二)检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